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案例分析题(共 1 题,共 20 分) 案情简介:2007 年 5 月 20 日,某市南公安局交通警察于某在执行公务时,对超载的司机王某予以 200 元罚款的行政惩罚决定,并当场制作了惩罚决定书
当日下午,于某又给违反交通法规的张某 10 元的罚款,并当场给张某出具了由某市南公安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司机王某应在何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履行惩罚决定
假如王某逾期不履行惩罚决定,公安机关可采用哪些措施
于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据合法吗
张某在本案中有何权利
(试题分值:20 分)参照答案: 1
(2 分)《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3 分)2
(2 分)《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分)3
(2 分)由于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行政惩罚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 分)4
张某在本案中有权陈说和申辩,有权对违法惩罚提起复议和诉讼,对无法定收据的罚款,有权拒绝缴纳
(3分)《行政惩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予以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说权、申辩权;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予以行政惩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