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工程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的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工程管理部门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五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竣工资料经审查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海市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一式两套交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
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自筹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