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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申请消除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的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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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XX 申请消除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的审核报告 对执行未成年人 违法和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考 ——以瓮安经验为例 xx 【提要】 :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入法,标志着我国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程中迈进了坚实的一步。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封存后未成年人从事哪些行为不受影响并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一些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囿于承担责任,不敢大胆操作,使该制度设计“形同虚设”,未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对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帮助其改过自新、促进其健康成长十分不利。笔者立足实践,以瓮安经验为例,对实践中贯彻落实该项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拙见,以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共同探讨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 【作者单位】 :XX 县区人民法院。【关键词】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以下正文】 :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帮助其改过自新,促进其健康成长,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的基本政策。封存制度入法,标志着我国在贯彻落实这一方针政策上迈进了坚实的一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即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封存(以下简称封存制度)并对封 1 存后查询机关、事由等作了严格规定。由于法律对封存后其从事哪些行为不受影响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一些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囿于承担责任,实践中不敢大胆操作,使该制度设计“形同虚设”,对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帮助其改过自新、促进其健康成长十分不利。本文从真实案例出发,以瓮安经验为典范,就执法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执行好封存制度略谈看法。 一、案例 2014 年 4 月 1 日,曾因打架被公安机关立案的雷某某及其父亲与同案另外两名未成年人家长一同来到 XX 县区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反映,2013 年初,雷某某、吕某某、王某三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将陈某打伤。后双方在派出所主持下自愿和解,三名涉案人员家长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陈某对三人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公安机关不予追究三人任何责任。鉴于陈某所受为轻微伤,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未对三名涉案人员作出任何处罚(包括治安处罚),并予以撤案。虽然公安机关予以撤案,但公安内网上的记录县公安机关无权消除。居于此,2013 年秋季征兵,其中有两名涉案人员就因公安内网上有违法记录在政审时未获通过。由于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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