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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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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 0 1 1 〕第1 4 号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已经2 0 1 1 年1 1 月9 日省政府第9 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重点火险县的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强化预警监测、扑火指挥、航空护林等工作职能,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结合本级财力情况确保森林防火经费。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属于紧急抢险救灾性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保护措施,按高危行业落实有关待遇。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并支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转换、降解林区内可燃物载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 2 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八条 每年 1 0 月 1 日至次年 5 月 3 1 日为本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 (一)吸烟、乱丢火种; (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三)烤火、野炊; (四)燎地边、烧秸秆、烧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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