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6 号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2 年9 月27 日省政府第11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2 年10 月30 日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 照 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 各 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 健 全燃气安全监 督 管理制度 ,鼓 励 、支 持 燃气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推 广 使用安全、节 能 、高 效 、环 保的燃气新 技 术 、新 工艺 和新 产品
第五 条 燃气行业协 会应当 建立 行业自律 机 制,依 法制定行业行为准 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 和燃气用户 合法权 益 ,督 促 燃气经营者 守 法经营、诚 实守 信 、严 格 自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 会同 有关部门,依 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土 地 利 用总体 规划、城乡规划、能 源 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 制本行政区域的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