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 ,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市、县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用面积均不少于20 平方米
(二)在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和仓贮面积均应不少于15 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设臵独立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区域,其面积不应少于20 平方米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四)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 2 -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 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各类区域、各类品种应当设臵明显标志
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对其仓库的温度、湿度进行控制
其中,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
(二)在乡镇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的贮藏条件,只设臵阴凉库
(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