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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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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转诊标准 (一)上转标准: 1.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病例; 2.临床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3.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5.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处置的病例;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病例; 7.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下转标准: 1.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病例; 2.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危重症稳定期,仅需康复治疗、定期复诊随访或长期管理的病例; 3.恶性肿瘤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病例; 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5.老年护理病例; 2 6.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不宜转诊情形: 1.急危重症患者但病情不适宜转诊的病例;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病例。 二、转诊原则 双向转诊过程中,应参考以下原则: (一)科学转诊原则 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和功能任务、服务能力等情况,结合患者就诊需要,本着安全、便捷、就近、就优原则安排转诊,有特殊约定转诊关系的除外。 (二)知情协商原则 患者需要转诊时,首诊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客观介绍可转往的医院及其专科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最终由患者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院。 (三)优先诊疗原则。 各级医疗机构对转诊的患者应简化手续,采取预留门诊号源、预留住院床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措施,避免重复排队、重复检查、重复开具住院凭证等情况,提高转诊就诊效率。 (四)功能衔接原则 按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作用。常见病、多发病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诊治。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等符合上转标准的情形, 3 将患者实施逐级转诊。经上级医院诊治后符合下转标准的情形,将患者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管理下,应积极参与下转病人的治疗服务工作。 三、转诊程序 (一)基层医疗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逐级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附件1),明确转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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