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1994 年4 月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 年5 月27 日公布1997 年4 月4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自1997 年5 月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除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 (二)军事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划拨的建设用地
第五条 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 权代 表
同 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 具 体 负 责 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工作 ;依法对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有关手续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在办理手续和权属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