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豫 政 办 〔 2012〕 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吸 引 国 内 外 资 金 、资 本支持我省经济建设,扶持我省创业投资 企业和产业投资 基金 健康发展,经省政 府同意,自2012年起我省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 引 导基金 (以下简称引 导基金 )
为 规范引 导基金 管理,发挥资 金 效益,根据《国 务院办 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 引 导基金 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 办 发〔 2008〕 116号 )、《创业投资 企业管理暂行办 法》(发展改革委令第 39号 )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 二条 引 导基金 是由省政 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 策性基金 ,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 资 金 的杠杆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 企业和产业投资 基金 发展,引 导社会资 本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促进国 内 外 优质资 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推进全省经济发展
第 三条 引 导基金 的投向:一 是发挥财政 资 金 的杠杆作用,引导省内 外 社会资 本在我省行政 区域内 发展一 批创业投资 企业,增强其资 金 实力;二是发挥政 府引 导投资 方向的作用,引 导省内 外 社 - 2 - 会 资 本 在 我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起 设 立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第 四 条 引 导 基 金 规 模 暂 定 5亿 元 人 民 币 ,今 后 视 情 况 再 增加
第 五 条 引 导 基 金 来 源 :政 府 支 持 投 资 企 业 发 展 的 财 政 性 专项 资 金 ,引 导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闲 置 资 金 存 放 银 行 或 购 买 国 债 所 得的 利 息 收 入 ,个 人 、企 业 或 社会 机构无偿捐赠的 资 金 等
第 六条 引 导 基 金 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