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 总说明 为适应交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1994 年颁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及1999 年颁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进行了修编。为控制总造价水平,特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建设部、财政部2003 年以建标[2003]206 号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鉴于水工工程定额体系及定额结构与其不相匹配,且由于定额编制及水平测算工作完成较早,因此,本次修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号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原则,并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1994 年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交通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对1999 年4 月交通部交水发[1999]133 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待新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颁布实施后,将结合交通水运行业的特点对定额结构和本编制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和修编。 一、港口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在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除一般水工工程、港区陆域构筑物 工程、港区堆 场道 路 工程、港区土石 方 工程、装卸机械设备、港作车 船、机修及其他生 产 设备的购 置 和安装工程,本规定已 有 规定外 ,疏 浚 和航 道 测量工程应执 行交通部颁发的《疏 浚 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 定额; 其他专业工程及一般工业与民 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干 什 么 工程执 行什 么 定额和取 费标准 的原则,分 别 执 行有 关 专业定额和工程所 在地 的地 区统 一的直 接 费定额和相应的取 费规定,但 在计 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预留 费用、建设期 贷 款 利 息 等 费用时,应执 行本规定。 二 、本规定中 其他直 接 费、间 接 费的费率 分 别 按一类 、二 类 工程类 别 制定,供 编制概、预算时使 用。 三 、本规定对水工建筑工程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实行由统 一的人 工、材料和船机艘(台)班费价格 计 算的基 价定额直 接 费作为取 费基 础 。 四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 建的沿海港口(指 沿海、长 江 南 京 长 江 大 桥 以下 、珠 江黄 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