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看一个:中国某农村现象: 某农村曾发生这样一则案例:某村村长因自己家的果树于一夜之间被人全部砍毁,因怀疑某村民所为,请求公安机关将其逮捕。在缺乏证据、仅凭怀疑的情形下,公安人员对此人进行刑讯逼供,但这个村民并未屈打成招。在长达一个多月的非法监禁期间,致使该村民身体多处受到严重伤害,最后确无有力证据,该村民被放回家。该村民回家后,起诉村长和公安局,但经中间人从中说和,并被施加一定的压力,以村长给予两万元而了结。对于此事,虽然当时遭到全体村民的唾骂、斥责,但是几个月之后,此事亦了无声息。 美国现象: 临近 1 9 8 5 年冬天,纽约的天气很糟。气温降至零下,露宿街头的人们饱受寒夜的折磨,苦不堪言。为了应对此种局面,纽约市政府发布了一项政令,命令把无家可归者、流浪者和被遗弃者全部集中起来,然后到城市的指定居所。。。。。。然而面对政府的好意,一位白人流浪汉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竟毅然声称:“除非我做错了什么事,否则他们别想把我带走!”而另一位黑人流浪者则更拔高为“我们享有权利。” 问题: 请结合课程内容,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视角,分析上述不同的现象。 分析的思路: 1 、中国农村的这一现象,反映了在长期的中国传统人治因素影响下,村长与公安局对法律规定(含正当程序规定)的漠视,极大地体现着“权力至上”的观念;西方法治传统由来已久,“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纽约市政府的政令在民众的法律意识之前,也绝不畅通无阻。 2 、传统中国的集团本位和义务本位以及宗法伦理传统,在这里也得到充分体现。我国的农村还保留着浓厚的礼俗社会的谦让、服从、宽容、安宁、和睦以及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价值同构,因此才可以通过中间人模糊熟人之间的矛盾,周围的人也最终认同这样的结果。西方国家在整体社会观念上是趋向于权利本位的。权利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由。权利某种意义上也就是选择。有选择,有自由;无选择,无自由。西方社会是契约社会,而选择对契约之重要,便可推知对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3 、中国的法律传统在对待诉讼方面是厌讼— 将诉讼看作是不名誉、不光彩的事,凡遇到纠纷,尽可能在小范围内寻求调和或者私了。对簿公堂、上法庭是对传统礼俗秩序、乡土规范的破坏,是很伤面子的。乡土规范讲求“和为贵”,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纠纷,是不合适宜的。即便最终胜诉,也会落下被孤立的不利格局。而西方法律传统与价值取向之一就是所谓的泛讼主义— 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