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背景下的秘密侦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熊秋红 一、 问题之提出 1.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2008年11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改革任务
其中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方面,谈到了“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定化”问题
2.两个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于2000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03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 20条和《反腐败公约》第 50条规定了控制下交付、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我国法律需要对这些措施的适用条件以及所获证据的使用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3.我国的立法现状:(1)《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简单的授权性规定
《国家安全法》第 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 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2)公安部的内部规定,如 1984年颁布的《刑事特情工作细则》、2000年颁布的《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
(3)司法解释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公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涉及特情引诱及其处理问题
4.我国的实践现状:(1)尽管该问题总体上处于“秘而不宣”的状态,但现有的、公开的研究成果和信息表明,电话侦控、网络侦控等秘密侦查手段在实践中较为广泛地被使用,尤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几乎不可避免
(2)由于对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缺乏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