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概念 一、名词解释: 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分析法的终极本质,需从法的二级本质入手,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性,表明法反映了人的意志,具有主观性,法的客观性要求法律应该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最深层本质。 综上所述,法的本质是由法的三个层次的属性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第二章 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 一、名词解释: 1、法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