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 条 本规程适用于 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3 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 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5 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加强、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 条 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 工、协 议 工、实习人员)在分 配 工作前 必须进行公 司 、工区 、班 组 三 级安全教 育 。民 工必须在施工前 由 施工负 责 人讲 解 安全注 意 事项 和操作方法 ,并做 好 安全监 护 工作。 第7 条 试验 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 料 之 前 ,必须先 制定安全技术措 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 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 ,必须贯彻执行《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 理 规定》 。 第二 章 基 本规定 第9 条 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 施,并在施工前 进行交 底 ,已 交 底 的措 施,未 经技术负 责 人同意 ,不得 擅 自 变 更 。 第10 条 主要 工器 具应符 合技术检 验 标 准,并附 有许 用荷 载 标 志 ;使 用前 必须进行外 观 检 查 ,不合格者严禁 使 用,并不得 以 小 代 大 。 第11 条 各种锚 桩 应按 技术规定布 设,规格和埋 深 应根据土 质 经受 力计 算 确定。立锚 桩 应有防止上浮 或转 动 的措 施。 第12 条 施工人员严禁 违 章作业;不得 影 响 他 人安全作业;有权 制止他 人违 章作业。 第13 条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 条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15 条 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16 条 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