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文件 国电总[2000]465号 关于颁发《电力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能国际、中电国际、国电电力、热工院、电建所、苏州热工所: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变化,理顺关系,做好公司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国家电力瓮在原电力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现颁发给你们。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附件: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 0 0 0 年八月十日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以下简称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 织形式制订的。用于规定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长期停用及重新启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和委托管理电力企业的锅炉压力 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司系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对其它电力企业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 、 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 2 、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 3 、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 4 、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 5 、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6 、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制造 资质审查;设计总图审查;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资料。 进口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