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XX 省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内政办字[2005]73 号 2005 年 3 月 21 日) 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 XX 省自治区著名商标,根据《XX 省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政府令[2004]第 136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 申请认定 XX 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具有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二、商标所有权 (一)申请认定 XX 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申请认定 XX 省著名商标的,其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五)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申请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认定XX 省自治区著名商标。 (六)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书提出申请。 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届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二)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自治区内或国内同类、同品种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三)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者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或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加盖相关部门印章);自治区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