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臵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 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新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臵与参数变更表》(附件 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臵、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三)产品停产 1年以上(含 1年)恢复生产的; (四)进口电梯的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臵及主要部件每 2年进行1次; (六)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五条 执行本规程规定的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第六条 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 — 2 — 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 (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 (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 (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 (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2.5%; (六)压力的测量精度为: 1.压力不大于200Pa为±1%; 2.压力大于200Pa为±5%。 (七)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 0.01s变化的信号。 第七条 实施型式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以上资格,方可从事型式试验工作。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 《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由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注: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填写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