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三篇 配线工程篇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篇适用于电压在1千伏及以下的动力和照明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 配线工程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 电气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的运输、保管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 凡所使用的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的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第1.0.5条 所有电气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二、按本篇要求作外观检查。 第1.0.6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1.0.7条 与配线工程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 配线工程施工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杂物清除干净; 二、会使线路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建筑物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 三、在埋有电线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管引出口座标和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四、埋入建筑物内的支架、螺栓、电线管及其它部件,应在土建施工时做好预埋工作; 五、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埋设牢固。 第1.0.9条 配线工程安装完毕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第1.0.10条 配线工程的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或接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接地装置篇》的规定。 第1.0.11条 配线工程的支持件固定应牢固,在砖、石、混凝土上安装时,宜用粘接法或膨胀螺栓固定;用木螺钉或铁钉固定支持件时,宜选用尼龙塞或塑料塞。臌胀螺栓及钻孔规格可按本规范“低压电器篇”附录一的规定采用。 第1.0.12条 配线工程用的金属附件(如管卡、线卡、支架、吊钩、拉环、各种盒等),均应用镀锌制品或刷防腐漆。 第1.0.13条 线路在经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及沉降缝处,应有补偿装置,在跨越处的两侧应将导线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1.0.14条 线路不得在锅炉、烟道和其它的发热表面上敷设,与各种管道间的最小距离见附录一。 第1.0.15条 配线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 配管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