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有关疏散口的规定: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00m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 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表 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 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 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00m2 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 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 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 旅馆; 3 超过 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 2 层的建筑; 5 超过 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有关疏散距离的规定: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 个: 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 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 、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 2 的房间。 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 5.3.11 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