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带下划线黑体字部分为新增加或改动较大的条文,须重点阅读,括弧内带下划线楷体字部分为旧版内容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版)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修 改 较 多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 旧 版 : 第 四 条 住 院 病 历 书 写应 当 使 用 蓝 黑 墨 水 、碳素墨 水 ,门( 急)诊病 历 和需复写 的资料可以使 用 蓝 或黑 色油水 的圆珠笔
)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 旧 版 : 修改日期),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 条 病历应当按 照 规 定 的内 容 书写,并由 相 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 医务人员、试 用期 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 过本医疗机 构 注册 的医 2 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 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