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张文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皋城达华 律师事务所徐素春、方松 律师为 张欢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案件审理终结时止
委托人:张文天2 0 1 3 年 3 月 0 3 日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张文天(张欢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皋城达华律师事务所徐素春、方松律师 为张欢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欢 提供法律帮助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侦查阶段结束 止
委托人:张文天 2 0 1 3 年3 月3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张文天(张欢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皋城达华律师事务所徐素春、方松 律师作为张欢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被告人张欢的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结束 止
委托人: 张文天 2 0 1 3 年5 月 3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检察机关一份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张文天(张欢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皋城达华律师事务所徐素春、方松 律师作为张欢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被告人张欢的第一审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第一审判决 止
委托人: 张文天 2 0 1 3 年5 月2 0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法律服务协议书 (2013)达律(刑)字第(099)号 甲方:张文天,男,身份证号:3 4 0 1 2 1 # # # # # # # # 3 6 1 2 乙方:皋城达华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皖西市雄风路白云商厦第 22 层,邮编:2 3 7 0 # # ,电话:1 3 9 8 4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