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张文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皋城达华 律师事务所徐素春、方松 律师为 张欢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案件审理终结时止。 委托人:张文天2 0 1 3 年 3 月 0 3 日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张文天(张欢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皋城达华律师事务所徐素春、方松律师 为张欢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欢 提供法律帮助。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侦查阶段结束 止。 委托人:张文天 2 0 1 3 年3 月3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张文天(张欢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皋城达华律师事务所徐素春、方松 律师作为张欢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被告人张欢的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结束 止。 委托人: 张文天 2 0 1 3 年5 月 3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检察机关一份。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张文天(张欢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皋城达华律师事务所徐素春、方松 律师作为张欢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被告人张欢的第一审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第一审判决 止。 委托人: 张文天 2 0 1 3 年5 月2 0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法律服务协议书 (2013)达律(刑)字第(099)号 甲方:张文天,男,身份证号:3 4 0 1 2 1 # # # # # # # # 3 6 1 2 乙方:皋城达华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皖西市雄风路白云商厦第 22 层,邮编:2 3 7 0 # # ,电话:1 3 9 8 4 0 1 2 # # # 双方因下列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徐素春、方松 律师 担任 张欢涉嫌职务侵占一案 中犯罪嫌疑张欢 的辩护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依法维护张欢的合法权利。,但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就案件结果向甲方事先作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 三、甲方及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之后,如发现甲方或者当事人捏造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