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程序 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汇总、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
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 10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单价在 500 元(含)以上 1000 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通用设备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一般性设备,如服务器、台式机、防火墙、软件等计算机及软件,交通工具以及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等
专用设备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如学校的教学仪器、科研单位的科研设备、医院的医疗器械等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分类,以 2000 年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计价 1
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