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企业负责人申请书根据《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的规定可知,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的许可事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给予变更。但受理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应该先看零售企业的企业性质。现实中,零售企业有三种,一种是法人企业,另一种是个体独资、合伙等企业,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三种是个体工商户。若是法人企业,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关于任免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的决议或任免文件,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二种,合伙企业可以变更负责人但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是一般不能变更。(在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既可以共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合伙人管理企业事务,企业的负责人并不必然具有唯一性,合伙企业内部成员之间可以改变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能不能变更,现有异议;将单体药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是针对单体药店的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而言的,即一个自然人投资的单体药店。当通过股权转让,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或投资主体多元化时,成合伙投资时,应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即允许投资人自身可以不负责企业的管理事务,而是委托或者聘用精于管理的专业人才管理企业事务,即通常所说的“职业经理人”。被委托或聘用的人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从而成为事实上的“企业负责人”。)第三种,不能变更负责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第1页共3页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也就是说,只有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之间改变才可以变更负责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根本就不存在负责人的变更事项。也就是说:属个人经营性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如需要更换业主,要先申请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再按照新开办验收标准要求重新申请开办。注:药品经营企业许可事项的办理,不仅要依据《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述变更企业负责人的申请而言,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只是一种前置条件,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营业执照》的依据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其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言外之意,如果此时药品监管部门核准了某药品零售药店企业负责人的变更申请,会导致其原有《营业执照》作废。而《营业执照》作废了,就意味着该药店不能继续经营药品。根据《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时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本人有一家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药店,因规模和业绩上升,欲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药店名称要变为****公司、经营性质外,其他如地址、经营范围等均不变),咨询工商了,要先注销原个体户执照,可以再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名义申请注册公司(名字可以沿用原来药店的,当然要加上后缀“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我迷茫和担心的是1.要先注销个体户执照,是不是此药店就算关门了,要重新去药监局申请开办(这样就太麻烦了,且我药店还是医保定点资格的药店,要算新开店,估计这个定点资格会丧失),我私下认为工商局的受理只是走下材料而已,且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