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向世仁等五个朋友为金时达有限责任企业全体股东,该企业为五个朋友所共同出资建立.企业股东会由五个朋友构成,向世仁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五个朋友析产,于是协议减少企业资本。该企业工商登记上的企业资本为 170 万元,企业的实际资产则有:① 现金 9。3 万元;②存料 91万元;② 制成品盘存 86 万元;④ 厂房机器设备 82 万元;⑤运送设备 65 万元;⑧盈利 19.7 万元,加上其他财产,合计 550 万元.此外,企业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 万元。按向世仁五个朋友的协议,从上述企业资产中剥离出 280 万元,由 5 位股东平均分派,并将企业注册资本变更为 70 万元。不过,该企业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由于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企业的资产分派殆尽.不过,向世仁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企业全体股东协议同意的,也就是企业股东会的决策,企业必须执行。并且,将 280 万元资产分派给股东之后,企业仍有近 70 万元,超过了企业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企业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问:1、 向世仁等股东的行为与否合法?为何?2、 企业的经理和监事的不一样意见有无法律根据?3、 企业假如要分派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答案要点 1、不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因 为 企业 的 财 产 属 于 公 司 所 有, 在 公 司 清 算 前, 任 何 股 东 都 不 能 分 割 公 司 的 财 产. 公 司 的 经 理 和 监事 的 不 同 意 见 有 公 司法 的依 据, 因 为 股 东 会 无 权 改 变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股 东 会 无 权 将 公 司 的 财 产 分派 给 股 东, 否 则 就 会造 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减 少.3、 公 司 如 果 要 分 配财 产 应 当 按 照 公 司 法 规 定 的法 律 程 序 进 行, 即:(1) 先 由 股 东 会 作 出 决 议;(2) 发 布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公 告, 通 知 债 权 人 主 张债 权;(3) 对 负 债 进 行 清 偿 或 提 供 担 保;(4)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将 减 少 下 来 的 注 册 资 本 分 配给 股 东;(5) 进 行 公 司 资 产 变 更 登 记。 三、经纬国际有限责任企业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企业开会,规定大家都作为拟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