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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欠条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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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欠条构成盗窃罪吗? 1 0 月 2 6 日,本版刊登了作者颜梅生《帮小偷兑现欠条也构成盗窃》一文。文中分析了一个案例:李某欠下他人 1 5 万元货款,出具了欠条。小偷盗得此欠条后,按欠条上李某留下的电话打了过来,称只要李某愿意给付 3 万元,他就将欠条交给李某。李某想拿到欠条后债权人便无证据向其索债,就可赖掉债务,遂与小偷“成交”。不料几天后便东窗事发了。作者认为,李某与小偷的交易引发了盗窃行为的最后终结,使小偷的未遂转化成既遂,其与小偷共同构成盗窃罪,是从犯。对这一如此离奇的案件,编者以为无论对李某还是小偷,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问题上,都存有疑问,值得深究,故将此案例作为疑案交读者讨论。许多读者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讨论,甚至在中国法院网的论坛上也有网友设立讨论专题,不少网友发帖谈了意见。对这份研讨法律问题的热情,编者非常感动,在此深表谢意。本次讨论的观点之多,出乎编者意料,现进行归纳整理后刊登,供读者进一步思考。 1 、小偷和李某构成盗窃罪 江苏宿迁市中级法院朱千里: 欠条对小偷没有任何价值,李某给付小偷的钱不是小偷盗窃的欠条的兑付,而是李某给付他的报酬,小偷既没有偷到欠条失主的钱,更没有偷李某的钱。小偷盗窃欠条的行为与李某购买欠条以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相结合,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但不是李某帮助小偷实现盗窃,而是小偷帮助李某实现盗窃。首先,两人有一致的盗窃犯意。小偷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帮助李某而使自己获得李某的报酬,而李某的目的则是利用小偷的盗窃,取回自己的债务凭证,从而获得利益。目的不同,但犯意相同。其次,两人实施了互相配合的行为。小偷先实行了窃取欠条的行为,李某给小偷支付报酬从而取得欠条,其效果实际上与李某自己盗回欠条是一样的。债务人盗回欠条,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则可无偿占有债权人的财物,与普通盗窃在性质上无异。这与抢劫欠条构成抢劫罪是同样道理。 广东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王学堂: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小偷窃取欠条行为的认定。当前的民事诉讼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强调法律真实而不再刻意追求客观真实,强调法官居中裁判的辩论式诉讼模式。假设债权人没有欠据,可能法院都不予受理,遑论胜诉了。因此,强调欠条只是证据而不是财产权,对窃取行为不予刑事制裁,完全与时代发展脱节。 一般认为,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同时具有经济价值性、可支配性、动产、相对法定性(指法律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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