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渝生律师为被告人郑国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部分做两点说明: 第一,被告人郑国强实施的盗窃行为是 5 次,而不是 121 次。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先后 121 次从他人账户非法转入金额 30497 元到自己的账户",辩护人认为这一点与事实有出入,疑为公诉人的笔误。公安机关提供的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第 39 页和第40 页载明,被告人从 2000 年4 月27 日至2002 年6 月中旬先后 5 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 121笔,即是说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共作案 5 次而不是 121 次。 第二,关于盗窃数额巨大的问题。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想说明的是本案被告人盗窃的具体数额是 30497 元,刚刚达到盗窃罪关于数额巨大的起点 30000 元,所以辩护人恳请 合议庭能 对被告人从轻 处 罚 。 另 外 ,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 或 者 减 轻 的情 节 ,请 合议庭在量 刑 时 予 以考 虑 。 首 先,从主 观 上来 讲 ,被告人郑国强的主 观 恶 性不大。被告人郑国强年龄 较 小 ,系 初 犯 ,以前 从未 受过任 何 处 分,工 作业 绩 也 不错 ,系 原 工 作单 位 培 养 的年青 工 作骨 干 。被告人之 所以走 上犯 罪道 路 ,与他平 时 法律意识 不强和一时 心 存 侥 幸 有很 大关系 。2001 年4 月27 日,被告人在网吧 上网通过网上银行取 钱 ,因 输 错 自己的 "阳 光 卡 "账号 ,发现与自己同 期 受赠 "阳 光 卡 "的持卡 人没有及时 修 改 密 码 ,所有的卡 只 是卡 号 不同 而密 码 一样 。当 时 ,被告人正面 临 结婚 ,需 要 大量 花 钱 而手 头 并 不宽 裕 ,面 对这次偶 然 发现的没有设 防 的金钱 诱 惑 ,被告人没能 经 受住 考 验 ,于是犯 下了令 他今 天 后悔 没及的错 误。当 然 ,这并 不能 成 为其 犯 罪的借口 ,究 其 犯 罪的根 源 ,应 该 说是由 于挣 钱 少 而又 面 对没有设 防 的金钱 诱 惑 的原 因 ,加 上他自己自我 约 束 、控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