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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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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锦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新建物业和共用配套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物业,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物业共用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通过整治和完善配套设施设备,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包括居住物业(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商业物业(综合楼、写字楼、商业中心、酒店、康乐场所等)、工业物业(工业厂房、仓库等)和其它用途物业(车站、机场、医院、学校等)。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 务 合同 约 定,对 房屋 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 行维修 、养 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 生和秩 序 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 的所有权人。 本细则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 的承 租 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 法设立 、具 有独 立 法人资 格 ,从 事物业管理服 务 活动的企业。 第四 条 盘锦市房产 局 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负 责 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 督 管理工作,区、县 城 建局 是区、县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 ,负 责 本辖 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 督 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 按照各自 职 责 ,协 同 实施本细则。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人民政府 、社 区协 助 做 好 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 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 的主要 职 责 : (一)贯 彻 执 行上 级 有关物业管理规定,起 草 我市物业管理有关配套 2文件; (二)负责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审批、年检和物业管理行业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的审批工作; (四)参与新建成住宅区开工前的联合审批,竣工后的综合验收; (五)负责指导、组织实施旧住宅区的整治,推行物业管理;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监督、管理; (七)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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