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 三十四条 禁 止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设 置 排 污 口
在 江 河 、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 污 口 ,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 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 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 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 二十二条 河 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的土地和 岸 线 的利用 ,应当符 合 行洪 、输 水 的要 求
禁 止 在 河 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建设 妨 碍 行洪 的建筑 物 、构筑 物 ,倾 倒 垃 圾 、渣 土,从 事 影响河 势 稳 定、危 害 河 岸 堤防 安 全 和 其他 妨 碍 河 道行洪 的活 动
禁 止 在 行洪 河 道内 种 植 阻 碍 行洪 的林 木 和 高 秆 作 物
在 船 舶 航 行可能 危 及 堤 岸 安 全 的河 段 ,应当限定航 速
限 定 航 速 的 标 志 ,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与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商 定 后设 置
第 五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第 三款 规定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 责令停止违 法 行 为, 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 理范围内建设 妨碍行 洪的 建筑物、构筑物的 ; (二 )在河道、湖泊管 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 洪的 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