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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意德扬州全程营销代理合同V02012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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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昌地产(集团) 和昌〃森林湖 全程营销代理合同 2 甲方(委托方): 扬州华昌臵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受托方 ): 北京睿意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 座 1106 电话: 电话: 010 5969 5896 传真: 传真: 010 5969 589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王玉珂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就扬州华昌臵业发展有限公司 和昌〃森林湖 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市场调研分析、营销策划、全程整合广告推广、销售代理等事宜达成本合同,双方恪守信用,共同执行本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定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1 “商品房代理”:是指代理商依照同房地产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书,代理商以房地产开发商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的行为。 1.2 “开盘日”:指本项目在扬州 地区的公共媒体上第一次发布广告宣传的正式发售日,须符合开盘销售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取得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售楼处、样板房、部分园林以及部分工程主体外立面展示等条件均齐备。在双方未对开盘日作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本项目的开盘日为销售该批房号时收到购房客户支付的第一笔定金日。本项目分批(期)、分不同物业在不同时间公开发售的,开盘日为多个。 1.3 “单位”:指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该批核准房号表中列明的单个房号。 1.4 “售出单位”:指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客户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并交清房款的房屋单元;银行按揭的客户签订《扬州市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并付清首期款的房屋单元,该售出单元以合同签订日为售出日。 1.5 “销售率”:指乙方在代理期内,本项目委托销售物业中,客户交足正式定金并签署了《扬州市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单位的累计总建筑面积除以本项目甲方委托销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含甲方保留物业)。如果项目分期开盘、分批推售,针对每批推售单位,甲方需提交一次《委托销售代理房号明细表》 ,以此为分母分批计算销售率,分批计算代理费率。 1.6 “甲方关系客户”:未经乙方接待登记,直接与甲方洽谈,或甲方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人员协助介绍的 3 客户,若乙方接待后才提出是甲方关系客户的,仍视作乙方客户。甲方关系客户须经甲方总经理(朱书强)签字确认,甲方在对外发布的市场价格基础上额外给予其折扣优惠。 第二条 独家全程营销代理之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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