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石字„2011‟1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石字„2011‟20号)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融资作用,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主创业,以及吸纳安臵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因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必还”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主要是指有本市常驻户口或外地来石创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贷款到期时,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 50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人员(以下称“扶持对象”),以及吸纳安臵扶持对象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都属于微利贴息项目)。 2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持有自谋职业证明的退役军人; 3、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 4、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高校毕业生; 5、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申请人应当在银行无不良信用纪录,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3、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4、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 5、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抵押反担保条件。 财产抵押担保:申请人可以个人财产如房产、等值存单作为担保实物抵押。 反担保:个人贷款的申请人可找公务人员或机关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正式人员,公立学校、医院的公职人员均可作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需准备材料: (1)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