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矿井主提升系统是煤矿机电运输关键环节,为加强矿井主提升系统的综合管理,确保主提升系统安全、经济、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矿井担负主要提人、提物任务且滚筒直径在 1
2m 及以上的提升绞车及其配套装置的管理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三条 安全责任划分: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原则,各单位明确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安全体制建立: 矿井和公司必须明确主管矿井主提升系统的负责人,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和主管(区)队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 按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对设备的选型、改造、新装、移装后的调试和验收进行规范管理
设备选型、改造必须公司组织方案论证,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主提升系统的安装、改造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厂家技术文件要求进行
第七条 新安装、移装、大修和重大技术改造后的主提升系统,必须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第八条 新安装、移装及重大技术改造后设备和系统的各项制度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均要及时完善修订,做到完整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 各矿井应根据提升机设计及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能力核定,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能力生产
第三章 基 础 管 理 第十条 主提升系统必须做到一台一档,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绞车说明书 绞车总装配图 提升系统图 电气系统图 润滑系统图 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技术测定与探伤报告 提升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润滑系统图、制动系统图、提升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参数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在井口要公布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及每罐乘人数量(箕斗载重量)等,严禁超载重和超载重差运行
第十一条 各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