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4 鉴定的一般要求 4.1 矿进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4.2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指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4.3 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AQ1018 执行。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4 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4.5 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工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 鉴定方法 5.1 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5.1.1 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5.1.2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 天) ,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工作。 5.1.3 测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做好组织分工、进行人员培训。 5.1.4 测定前对采用的所有仪器、仪表进行检查,确保仪器、仪表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5.2 测定内容、测点选择和要求 5.2.1 测定内容主要为风量、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同时应测定和统计瓦斯抽放量和月产煤量。如果进风流中含有瓦斯或二氧化碳时,还应在进风流中测风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进、回风流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鉴定地区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抽放瓦斯的矿井,测定风排瓦斯量的同时,在相应的地区还要测定瓦斯抽放量。瓦斯涌出量应包括抽出的瓦斯量和风排瓦斯量。 5.2.2 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时,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各采区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瓦斯涌出量。所以测点应布置在每一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各水平、各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