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 一、探矿许可证 1 、新设 (1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探矿申请。 (2 )各级地矿部门签署矿权设置意见。 (3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 (4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有的同时缴纳探矿权价款)。 (5 )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申请人成为探矿权人。 2 、延续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届满后需要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勘查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延期;逾期不办的,勘查许可证自动作废。探矿许可证的延期次数没有限制规定,但每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 2 年(目前都是一年半),分为正常延期和变更勘查阶段、增加硐探工程延续。安排硐探工程的需提交坑探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 转交有关处室会签 处室会签异议的 处室会签 无异议的 未通过会审的 不能配号的 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 印制勘查许可证,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公告并立卷归档 形成会审纪要 探矿权统一配号 厅会审会审议 矿管处审查、审核、复核,主管厅长签发 下发《领取矿产勘查许可证的通知》 矿管处汇总 政务大厅受理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矿 管 处 规 划 处 地 勘 处 矿产资源储量处 3 、变更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由法定事由的改变而引起的探矿权有关内容的改变(扩大或缩小探矿权范围的,依法转让探矿权的,改变勘查对象的,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探矿权人需向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勘查完成情况报告、勘查资金投入报表及有关资料,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换领勘查许可证。程序与延期相似,只是提供的资料不同。 4 、转让 探矿权人通过合资、合作、作价入股、出售等方式转让他人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或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2 )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 )探矿权属无争议。(4 )已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5 )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探矿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同时向勘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探矿权。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必须进行评估、确认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探矿权价款。 5 、注销 注销事由:(1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探矿权人不办理延期或申请探矿权保留的。(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