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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山 救 护 规 程 第 一章 总 则 1
为 保 证 安 全 、快 速 有 效 的 实 施 矿 山 企 业 生 产 与 建 设 事 故 应 急救 援 , 保 护 矿 山 职 工 和 救 护 人 员 的 生 命 安 全 , 减 少 国 家 资 源 和 财 产损 失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定 本 标 准
矿 山 救 护 队 是 处 理 矿 山 灾 害 事 故 的 专 业 队 伍 , 实 行 军 事 化 管理
矿 山 救 护 队 指 战 员 是 矿 山 一线特殊作业 人 员
矿 山 救 护 队 员 必须经过资 质认证 , 取得资 质认证 书后, 方可从事 矿 山 救 护 工 作
矿 山 企 业 ( 包括生 产 和 建 设 矿 山 的 企 业 ) ( 以下同) 均应 设矿 山 救 护 队 , 地方政府和 矿 山 企 业 , 应 根 据 本 区域矿 山 灾 害 、矿 山生 产 规 模、企 业 分布等情况、合理 划分救 护 服务区域, 组建 矿 山 救护 大队 或矿 山 救 护 中队
生 产 经营规 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 立矿 山救 护 队 条件的 矿 山 企 业 应 设 立兼职 救 护 队 , 并与 就近的 取得三级以上资 质的 矿 山 救 护 队 签订有 偿服务救 护 协议, 签订救 护 协议的 救 护队 服务半径不得超过 100km: 矿 井比较集中的 矿 区经各省( 区) 煤炭行 业 管 理 部门规 划、批准 , 方可联合建 立矿 山 救 护 大( 中) 队
矿 山 救 护 队 驻地至服务矿 井的 距离, 以行 车时间不超过 30min 为限
年生 产 规 模 60×104t( 含) 以上的 高瓦斯矿 井和 距离救 护 队 服务半径超过 100km 的 矿 井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