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方法根据《破产法》第 48 条、第 57 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本人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理解,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了审查申报债权的一些原则和方法,与各位同仁交流
已达抛砖引玉、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公平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共同提高执法水平之目的
债权审查的原则和方法:一、申报债权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证据
根据《破产法》第 49 条、《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 条规定,凡证据不足,债务人财务记录没有记载的,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
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前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没有时效中止、中断证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 135 条、第 136 条、《合同法》第 129 条规定,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债务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但在破产受理 6 个月前曾盖章确认的,可视为诉讼时效已中断,予以登记为破产债权
三、申报债权中包含利息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46 条第 2 款规定,其利息计算期限计算至破产案件受理日
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金融机构提交的、依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清单、结果,予以登记为破产债权
对合同中未约定支付利息的,主张的利息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
四、申报的债权涉及外汇结算的,根据《会计法》第 11 条、《企业会计准则 19 号-外币折算》第 9 条、第 10 条规定,结算汇率以案件受理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五、债权人申报违约金的,根据《合同法》第 12 条、第 114 条规定,如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
六、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第 46条、第 47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报
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对于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