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方法根据《破产法》第 48 条、第 57 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本人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理解,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了审查申报债权的一些原则和方法,与各位同仁交流。已达抛砖引玉、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公平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共同提高执法水平之目的。债权审查的原则和方法:一、申报债权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证据。根据《破产法》第 49 条、《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 条规定,凡证据不足,债务人财务记录没有记载的,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前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没有时效中止、中断证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 135 条、第 136 条、《合同法》第 129 条规定,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债务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但在破产受理 6 个月前曾盖章确认的,可视为诉讼时效已中断,予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三、申报债权中包含利息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46 条第 2 款规定,其利息计算期限计算至破产案件受理日。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金融机构提交的、依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清单、结果,予以登记为破产债权。对合同中未约定支付利息的,主张的利息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四、申报的债权涉及外汇结算的,根据《会计法》第 11 条、《企业会计准则 19 号-外币折算》第 9 条、第 10 条规定,结算汇率以案件受理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五、债权人申报违约金的,根据《合同法》第 12 条、第 114 条规定,如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六、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第 46条、第 47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报。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对于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予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七、债务人与其他企业间的相互拆借,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登记为破产债权;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金部分予以登记为破产债权,利息部分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八、债务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有约定利息的,可依其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