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及相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南 一、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具体为: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规定要求,具体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有何区别
两者均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但由于适用政策的不同,在以下几方面又有所区别: 目的、用途不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于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高企研发费用于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高企条件
归 集 口 径 不同:虽 然 两者均为同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但两者归 集 口 径 不同
总体来 说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口 径 小于高企研发费口 径 ,即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必 然 可以归 入高企研发费,但归 入高企研发费的费用不一定可以加计扣除
两者之 间归 集 口 径 的差 异详 见 问 题 四 的《 研发费科 目、归 集 内容 对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