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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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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 【法规分类号】C622026199801 【标题】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福建省政府 【颁布日期】1993/09/02 【实施日期】1993/09/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土地管理 【文号】 【题注】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事务。 房地产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由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2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和建设,其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抵押。 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评估或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价评估工作,由地价评估机构负责。 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土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制订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公布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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