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颁布单位】 福建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860716 【实施日期】 19860716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 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凡在我省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 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均应遵守本细则
军事机关所属由地方工程队 承建的非军事项目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也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凡是生产、保管、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 ,都必须经过必要的技术训练和考核或接受过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本细 则的规定
第五条 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六条 本省爆破器材生产的归口主管机关是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
第七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
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向 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新建、改建、扩建的理由、企业概况、 主要设备、生产规模、工艺、原料、燃烧动力消耗、产品品种、性能、投 资及经济效益估算、厂址选择和环境保护等可行性方案论证资料,由省国 防科工办、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兵器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