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依法保护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用户受电工程,是指用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设计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承装(修、试)企业)、电力设备材料供应企业、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从事与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福建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电监办)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对辖区内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依法实施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福建电监办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公开供电电源的供电容量和专用间隔约束情况等供电能力信息。 2 因供电能力不足造成局部用户用电申请受限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 第六条 福建电监办对用电报装申请办理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在受理用户用电报装申请时,应向电力用户提供《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告知书》。用户应按《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告知书》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当用户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时,供电企业可不受理,但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缺件事项。 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用电申请,对符合要求用户的用电申请,应当及时受理。 第七条 福建电监办对供电企业确定用户受电工程投资界面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供电企业和独立供电企业应按规定明确并公开用户受电工程投资界面划分原则,不得要求用户建设应由供电企业承建的供电设施,或分摊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的供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八条 福建电监办对用户供电方案制定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的供电方案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方案应书面明确重要电力用户等级、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回路、接入电源点、继电保护方式、计量方式、调度通信方式、无功补偿、投资界面等必要信息。 3 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