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行 为管理办法 4 月15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7 月15 日起施行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鼓励募集机构按照新出台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正式实施时间在评估相关实施效果后另行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