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集中体现了政府采购“阳光下的交易”的美誉,突出地展现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照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采购人自行设置了“门槛”,轻易不敢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靠得太近。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约束了采购人采用采购方式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 30 条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同时也给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套上了“紧箍咒”。 “紧箍咒”一:“替补队员” 就采购方式的法律地位而言,基于《政府采购法》第 26 条“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竞争性谈判只位于政府采购方式“五虎上将”之“排行第三”,采购人自然首当其冲地采用招标方式,在采购时间无法满足需求时又临时申请转为竞争性谈判。 就审批权限而言,《政府采购法》第 27 条和第 37 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因而从讲 究公开程 序 ,节 约采购成 本 ,简 化 审批手 续 的角度出发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成 了采购人的惟 一选 择 。 就招标结 果 而言,无论 是合 格 的供 应商 法定数 额 的不足,或 者 是没 有 合 格 标的,还 是重新 招标未 能 成 立 ,都 是招标尚 未 成 功 的具 体表 现。如 此 可 见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以招标不成 功 为前提 的,是招标不成 功 的后 续 补救 措 施 ,只有 待 招标未 果 ,才 得以“替补上场 ”。 “紧箍咒”二 :“摸 着 石 头 过 河 ” 从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来 看 ,采购项 目 如 有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四 种 不确定因素 之一时方可 采用。事 实上,对某 一具 体采购项 目 而言,并 不是所 有 采购项 目 集不确定因素 于一身 ,而是单 个 或 多 个 因素 的复 合 体,难 以判断 ,加 之采购人没 有 专 门的技 术 力 量 或 对采购项目 的规格 、性能 特点 不甚 了解 ,往 往 顾 此 失 彼 ,以为竞争性谈判是走 一步 ,看 一步 ,反 正是“摸 着 石 头 过 河 ”,“摸 哪 儿 算 哪 儿 ”,那 样 会 增 大 采购成 本 ,因而对竞争性谈判望 而却 步 。 “紧箍咒”三:纯 属 “砍 价 ” 有 些 采购人把 竞争性谈判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