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黔南州涉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贵州省涉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经使用单位进行密级确定和审查备案,专门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优盘、移动硬盘、MP3、光盘及其他带有信息存储功能的数码设备)。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集中管理,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实行:统一购置、标识密级、集中管理、落实制度、加强检查以及“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五条 用于处理国家秘密的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由使用单位统一采购,使用前应当对其密级、型号、序列号、编号、配置、使用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并报单位保密办审查备案。 2 未在单位保密办审查备案的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作为涉密载体,不得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不能接入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六条 非涉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不得将个人购置的移动存储介质带入单位内使用。 第七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应按拟处理、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密级,并在适当位置进行密级标识。 第八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只能处理涉密信息,不得存储涉密信息,应将处理需存的涉密信息存储在移动存储介质中。 第九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应当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无线网卡、蓝牙等),涉密笔记本电脑严禁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其他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 第十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凡处理、存储绝密级的,应存放在密码保险柜内;处理、存储机密级、秘密级的,应存放在铁质密码文件柜内。 第十一条 维修、报废处理、销毁涉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涉密笔记本电脑出现故障,凡需外来维修,应由当地保密部门指定的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的人员持上岗证上门维修,使用单位应指定有关人员全程陪同,对维修拆换下的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盘,维修单位和生产厂家不得收回。需要带离现场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