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 号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3 年11 月24 日市人民政府第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 年2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宪生 二OO 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村予以公告
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