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大 学 生 就 业 权 益 与保障 在 大 学 生 就 业 制 度 改 革 逐 步 走 向 市 场 化 、 法 制 的 今 天 , 作 为 就 业 制 度 改 革 的 直 接 承 受 者和 参 与 主 体 , 大 学 生 在 其 整 个 求 职 择 业 过 程 中 应 该 增 强 法 律 意 识 , 自 觉 遵 守 市 场 规 则 , 并 用法 律 武 器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要 保 护 好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大 学 生 必 须 首 先 全 面 了 解 自 己 、用 人 单 位 、 学 校 等 签 约 各 方 在 就 业 过 程 中 享 有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了 解 与 就 业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第 一 节 权 利 与 义 务 一 、 大 学 生 就 业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大 学 生 就 业 的 权 利 我 国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机 制 经 过 近 十 年 的 改 革 发 展 ,已 逐 步 建 立 起 了“ 实 行 政 府 管 理 、学 校 推 荐 、 学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双 向 选 择 ” 的 机 制 和 “ 不 包 分 配、 竞争上岗、 择 优录用 ” 的 原则 。与 之相配套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定也日趋完善, 一 个 开放、 竞争、 规 范、 有 序的 毕 业 生 就业 市 场 正逐 步 建 成。作 为 毕 业 生 就 业 市 场 的 一 个 重要 构成要 素——毕 业 生 的 主 体 地位 也日益凸现出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简 称 《 劳 动 法 》, 下 同 )第 三 条 规 定:“ 劳 动 者 享 有 平 等 就 业和 选 择 职 业 的 权 利 、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权 利 、 休 息 休 假 的 权 利 、 获 得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护 的 权 利 、接 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权 利 、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的 权 利 、 提 请 劳 动 争议 处 理 的 权 利 以 及 法 律规 定的 其 他 劳 动 权 利 ”。 大 学 生 就 业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自 主 择 业 权 就 业 与 不 就 业 的 权 利 ,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