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发布日期】01-12-20 【实施日期】01-12-20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1范围 为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原则与方法,控制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特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1)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消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的风险 (2) 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 保证遵循其申明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 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原则 (5) 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 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 规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活动的特点及其风险的性质和运行的复杂性。 2术语和定义 2.1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2.2审核 为获得证据和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准则是否被满足的系统、独立和文件化的验证过程。 2.3持续改进 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进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过程,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 2.4危害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据或状态 2.5危害辨识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6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2.7相关方 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8承包方 在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2.9不符合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或工作环境破坏的违背作业标准、惯例、程序、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2.10目标 在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方面,用人单位自身确定要达到的目的 2.11职业安全健康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2.1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2.13用人单位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2.14员工代表 员工代表是指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