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庄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第四条 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五条 我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六条 我矿安全监察科、机电动力科、工程管理科、调度室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监察科: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 工作。 机电动力科:组 织 相关 人 员 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监测、评价,做 好 监督工作及相关 记 录 。 机电动力科: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 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调度室:负责收集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按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周期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送职业病防治科。 第七条 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周期; (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第八条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主管矿领导签字批阅后,应当在职业病防治科进行备档。 第九条 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条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每年 对我 矿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 检测及评价。具 体要求 如 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煤矿安 全 监管部门和煤矿安 全 监察 机 构 ; (2)检测与评价结果向 职工公布; 第十一条 监测人员要求 : (1)严格按照岗位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