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驾驶员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配送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聘用驾驶员和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聘用驾驶员是指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按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的原则,聘用到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配送中心
第二章 聘用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聘用驾驶员,应明确聘用驾驶员进行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建立聘用驾驶员的选用、考核、使用、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五条 被选定为聘用的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42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二)须有当地常住户口或身份证
(三)聘用的驾驶员必须具有五年以上或150000 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六条 聘用驾驶员时,应根据工作和生产需要以及岗位的特殊要求进行初选,由其劳资和安全等部门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具备聘用驾驶员资格,由劳资部门备案,安全部门签发内部准驾证
第七条 聘用驾驶员在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必要时应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
第八条 安全责任书时限的长短应与聘用协议书的时限一致
第九条 聘用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应包含协议双方在安全生产中的责、权、利关系,并明确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应对聘用驾驶员实行安全风险预备金制度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将所有聘用驾驶员纳入统一管理范畴,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由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十三条 聘用驾驶员应自觉参加聘用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与安全学习,无故缺席者,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与强制补课外,还应停发补课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