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权 激 励 的 法 律 规 定 和 实 践 股 权 激 励 在 美 国 发 展 多 年 ,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法 律 制 度 , 并 对 美 国 高科 技 创 新 企 业 的 成 长 起 到 了 促 进 作 用 。 股 权 激 励 在 我 国 的 相 关 法 律 法规 虽 然 还 不 够 成 熟 , 但 是 在 公 司 的 实 践 也 历 经 多 年 。 股 权 激 励 是 指 公 司 以 公 司 股 权 或 与 股 权 相 联 系 的 其 他 奖 励 对 公 司 的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员 工 进 行 的 激 励 措 施 。 主 要 形 式 包 括 股 票 期 权 、限制 性股 票 、股 票 增值权 和 虚拟股 票 。 一般认为 , 股 权 激 励 通过将公 司的 发 展 和 赢利水平与 公 司 员 工 自身的 收入相 关 联 , 有效地促 进 了 员 工的 工 作 效率、帮助公 司 吸引和 留住合格人 才、从而推动公 司 的 发 展 和成 长 。 美 国 股 权 激 励 的 法 律 规 定 和 实 践 在 股 权 激 励 发 展 较 早并 且有关 制 度 比较 完 善 的 美 国 , 有关 的 法 律 规 定主 要 体现在 相 应的 税务规 则中, 而不 是 由州公 司 法 或 联 邦证券法 加以规 定 (当然 发 行 股 票 的 行 为 须满足证券法 的 登记要 求或 得到 豁免)。美 国 的 税法 错综复杂,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的 时间点、行 权 价格、授予数量等都可能对 公 司 和 激 励 对 象造成 差异显着的 税收责任。 典型的 股 票 期权 制 度 是 将公 司 总股 本的 15%至 20%预留作 为 员 工 的 期 权 池(Option Pool)。 另外, 根据一份 2008 年 的 调查, 核心员 工 获得期 权 的 比例大致为 :公 司 总裁为5%至 10%, 运营总监和 技 术总监都为2%至 4%, 财务总监为 1%至 2%, 总工 程师为 0.5%至 1.5%, 其 他 部门负责人 为 0.4%至1%。 一般地,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价格不 低于授予时的 公 司 股 价的 公 允市场 价 ( 若 公 司 未 上 市 , 公 司 有 义 务 证 明 其 对 公 允 市 场 价 的 决 定 合 理 ),在 四 年 或 五 年 内 分 次 归 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