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诉张战股权转让纠纷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 0 9 )崇民初字第4 9 4 3 号 原告张军,男,1 9 6 8 年11 月1 0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 6 楼1 8 0 5 号。 委托代理人金有核,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晓川,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战,男,1 9 7 0 年1 月1 6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皂君东里1 0 号楼4 门6 0 1 号。 委托代理人裴愚,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莉莉,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军与被告张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子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之委托代理人季晓川,被告张战之委托代理人裴愚、裴莉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军诉称:被告张战与原告张军等人共同出资2 0 0 0 万元人民币,以被告张战的名义购买了滦平金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亿矿业公司)的股份。双方根据出资比例,于2 0 0 6 年1 1 月2 9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张战将其持有的金亿矿业公司的2 .5 %的股份以5 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张军。原告张军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实际出资额为5 8 7 5 0 0 元。原告张军出资后,被告张战一直未给原告张军办理作为确认股东身份唯一标准的工商部门的股权变更登记,致使原告张军一直未取得股东身份,被告张战也一直未让原告张军知晓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管理等情况,直至 2 0 0 8 年6 月1 2日被告张战通知原告张军已经将公司出让给第三方,转让价格为2 5 1 0 万元,并先后返还给了原告张军出资款总计 4 9 6 4 2 5 元,尚有9 1 0 7 5 元未返还。 原告张军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张军一直未取得股东身份,并且现在公司已转让给第三方,原告张军在客观上已经无法取得股东身份,因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无法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被告张战返还投资款 9 1 0 7 5 元;2 、判令被告张战赔偿原告张军利息损失 4 2 3 1 0 元;3 、由被告张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战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金亿矿业公司,被告张战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的义务,原告张军已经获得股东身份。现在双方已经将出资结算完毕,原告张军又来要求返回出资和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