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电动葫芦操作工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第 1 条 应经过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第 2 条 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第 3 条 应掌握行车(电动葫芦)的构造、工作原理、技术和一般故障的处理方法。第 4 条 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二、工作前的准备第 5 条 了解工作现场的情况及其他工作条件。第 6 条 按《选煤厂机电设备检查通则》要求对设备做一般查,并进一步做好如下检查:1.轨道应平直、牢固,两轨接头高差不得超过规定,轨距,无卡轨现象。2.行车(电动葫芦)各部螺栓、零部件齐全、可靠、完好。3.检查滚筒、钢丝绳及卡子、导绳器、止退块齐全、可靠,无裂纹,钢丝绳无过度磨损和断丝现象。4.钩头无严重锈蚀、变形及销子拉脱等现象,滑轮转动灵活。5.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灵敏、可靠。6.电气设备,如限位开关,滑触线和各种仪表应正常。7.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第 7 条 待检查无异常情况后,即可按开车程序进行试车,试车时由慢到快。对各终端限位开关,在试车时要检查是否完好,位置是否正常,否则要及时调整。三、正常操作第 8 条 在经以上检查、试运行后,确认轨道和行车(电动葫芦)附近无人和其他障碍时,即可发信号开车。第 9 条 操作时精力集中,随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与工作场地附近人员。操作人员所站位置应处在观察到整个吊装工作现场的位置。发现问题和不正常声响,应立即停车,切断电源检查处理。检查或加油时,不可站在钩头活动范围内。第 10 条 钢丝绳固定绳头的夹子数不得少于 3 副。钢丝绳不得扭转工作,不得用钩头斜线提升或带动其他设施。第 11 条 行车(电动葫芦)在接近终点时应慢速行驶,各限位装置必须灵敏,严禁用反转方法停止运转。第 12 条 以下几种情况严禁起吊:1.无专人指挥。2.物件超过起重吨位。3.吊具不合格、物件捆扎不牢靠。4.吊物上有人。5。制动安全装置失灵。6.掩埋物件、带电设备。第 13 条 严禁斜拉、斜吊物件。第 14 条 严禁物件下及活动范围内站人。四、特殊情况的处理第 15 条 当行车(电动葫芦)有故障需要检修时,必须断电挂牌,及时检修。第 16 条 在吊装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汇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五、操作后应做的工作第 17 条 工作完毕后,行车(电动葫芦)应停在适当位置,断开电源,将组合控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