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电动葫芦操作工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第 1 条 应经过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 2 条 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 3 条 应掌握行车(电动葫芦)的构造、工作原理、技术和一般故障的处理方法
第 4 条 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二、工作前的准备第 5 条 了解工作现场的情况及其他工作条件
第 6 条 按《选煤厂机电设备检查通则》要求对设备做一般查,并进一步做好如下检查:1.轨道应平直、牢固,两轨接头高差不得超过规定,轨距,无卡轨现象
2.行车(电动葫芦)各部螺栓、零部件齐全、可靠、完好
3.检查滚筒、钢丝绳及卡子、导绳器、止退块齐全、可靠,无裂纹,钢丝绳无过度磨损和断丝现象
4.钩头无严重锈蚀、变形及销子拉脱等现象,滑轮转动灵活
5.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灵敏、可靠
6.电气设备,如限位开关,滑触线和各种仪表应正常
7.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 7 条 待检查无异常情况后,即可按开车程序进行试车,试车时由慢到快
对各终端限位开关,在试车时要检查是否完好,位置是否正常,否则要及时调整
三、正常操作第 8 条 在经以上检查、试运行后,确认轨道和行车(电动葫芦)附近无人和其他障碍时,即可发信号开车
第 9 条 操作时精力集中,随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与工作场地附近人员
操作人员所站位置应处在观察到整个吊装工作现场的位置
发现问题和不正常声响,应立即停车,切断电源检查处理
检查或加油时,不可站在钩头活动范围内
第 10 条 钢丝绳固定绳头的夹子数不得少于 3 副
钢丝绳不得扭转工作,不得用钩头斜线提升或带动其他设施
第 11 条 行车(电动葫芦)在接近终点时应慢速行驶,各限位装置必须灵敏,严禁用反转方法停止运转
第 12 条 以下几种情况严禁起吊:1.无专人指挥
2.物件超过起重吨位